□ 庾向榮 江蘇
  9日,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指導未來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綱領性文件———《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》,綱要提出,今後,獨審法官可直接簽發判決書,不再由院長或庭長簽發。不過,由合議庭審理的相對複雜的案件仍需由院長或庭長簽發。
  法官直接簽發裁判文書,從理論上看,可以較好地實現法官責權的統一,去除“審者不判、判者不審”的弊病,而且可以較大限度地排除來自法院內部的干擾。所以,“四五改革綱要”一發佈,就受到了公眾關註,獲得了普遍好評。但如果對當今法院,特別是基層法院的審判生態有較多瞭解,就會發現,僅憑裁判文書簽發這一關,恐怕還難以達到預期效果,因為它只不過是整個辦案程序中的一個環節。
  從審判實踐看,院庭長之所以要花費大量時間精力來簽發裁判文書,重要初衷是統一裁判尺度,保證案件質量。那麼,他們下放文書簽發權,如何把控案件的整體質量,就成為改革需要解決的重要議題。
  在當前,層層考核已是常態,考核的內容五花八門。本來,通過考核來促進案件質量提升,這是好事。但好經常常被念歪,考核結果常常被不當利用,往往與某些利益掛鉤,甚至成為上級法院控制下級法院的抓手。比如體現案件質量的案件改判率、發回重審率,這本是上級法院行使審判監督的必然結果,如因法官枉法辦案、嚴重不負責任,那麼應當追究承辦法官的責任。除此之外,因法官對法律和自由裁量的理解不同,或者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等原因而發改,就不應當追究承辦法官的責任。
  如果一味以改判發回率來考核,就會嚴重束縛法官的手腳,讓正常的審級監督形同虛設,也讓獨立辦案成為空中樓閣。而考核結果直接關係到某個法院、某個庭室的業績,那麼不但院庭長難以放權,還會引發動輒請示彙報等不當做法。
  的確,法官在裁判文書上署名,本身是體現法官責權的最好形式,但畢竟只是形式。要讓法官真正獨立辦案,需要進行綜合改革,強化辦案責任,嚴格責任追究,依法行使監督權。顯然,弱化無實際效果的考核指標,乃至取消不當考核,更是當務之急。  (原標題:法官獨立辦案須弱化不當考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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